最后一句话不敢当。第三点 : 麻烦google ABSD remission
第一点 : 领养手续更多的被作为一个事实证据 证明亡夫是有意愿照顾他的家庭(至少证明不是被骗婚对吧)。作为第一个案例 如果W2办理领养手续了 没遗嘱 房子归谁?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这是领养手续不同的作用。作为非专业的我对专业的你,你会觉得呵呵 就像第三点在我的专业看来 我会觉得呵呵。
第二点 既然你觉得可能性不高,那么 理论上有可能就是了。连死三人 本来概率就低。
我用一个也许不够专业的角度,通俗易懂告诉大家 Joint T 和 T in common的区别。JT绝对有自己的好处,大家打多也选择这个。不怕笑话,我太太一年前听完这个案例,还真见律师立遗嘱。当然 她立是为了保障她父母。不是怕我咋地咋地哈。囧。我读了11月11日的新闻 有感而发,写下这个。见笑。
过去一年我特意留意这方面新闻,毕竟是我的专业相关。
下面这个案例 案子中的儿子费劲力气就是为了改JT为TC.
http://m.news-com.cn/news/index.php?c=show&id=173920
我觉得摆太多大家都不懂的属于固然专业,但是能简单易懂,更有实际意义。
关于收养的问题
收养的结果是可以将小孩列入遗产继承行列。甚至按照新加坡法律的排序规定,小孩>父母>兄弟>祖父母>叔婶,小孩是可以继承房产的,你这个结论是对的。
我说的是你举的那个例子说因为领养了所以能拿到95%的房产,这个属于误读法律。因为即使不领养,一样也能拿到那个基于信托的95%。
我说的是你举的那个例子说因为领养了所以能拿到95%的房产,这个属于误读法律。因为即使不领养,一样也能拿到那个基于信托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