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找到了这条法律要求的是两点:
1. 财产有增值
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
关于什么是实质性增值,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不是说1%就不算增值,5%就算增值,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实践中,很少有人在法庭上争这种事情。争多了法官对你产生坏的印象你就悲剧了。
于是更多的争议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是否对这种增值做出了贡献。
在新加坡的案子里面,主要的争议财产有两种
1. 房屋
2. 家族企业股份
在新加坡有一个案子Shi Fang v Koh Pee Huat [1996] 1 SLR(R) 906 就同时提到这两种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房产,房产装修是男方父亲付的钱。女方提出她参与了概念设计,也做各种家务简介贡献。但是法官认为这些所谓贡献即使放在一起也是微不足道的(de minimis),因为女方其实不做家务,家务由男方雇佣的女佣完成。所以法官判定房屋不属于婚内财产。
关于公司,法官承认女方有贡献,但是认为这种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上诉法官认为原诉法官做出的女方获得10000元的估值并无不妥。
=========题外话==========
真不是我要黑中国人。你们自己想象一下新加坡普通民众要是读了这种判决,会对中国女性造成怎样的一种刻板印象:
The wife is a Chinese national who has since N (more...)
学习了~
之前我误解了,以为婚前财产增值到某个百分点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现在看来增值不是最重要的条件,“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才是最重要的。
既然没有如果没有增值到多少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的要求,比较一下这个案例,感觉之前说的那个婚前1M购置的房子如果持有人婚后完全不让对方插手,那么即使增值到2M也应该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内财产。不知是不是又有哪个点我没考虑进去呢?
这个案例的判决最后那一段好直白。不清楚女主在公司里的贡献部份怎样,不过房子的概念设计什么的,确也扯了点。
一直都是法盲状态,今天这么学下来,感觉离婚部分坡坡法律比国内的要灵活,不过这灵活也有弊端,就是必须得提供证据。可是除非有银行记录这种第三方机构帮助记下的,平时夫妻之间好好的谁又会长个心眼留什么证据呢?没事谁又想到有朝一日会离婚呢?另外,感觉天朝的对半分能让双方一起齐心把饼子做大,反正全充公了没啥好想的。而在坡坡,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倒是有点各自为营的意味。
既然没有如果没有增值到多少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的要求,比较一下这个案例,感觉之前说的那个婚前1M购置的房子如果持有人婚后完全不让对方插手,那么即使增值到2M也应该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内财产。不知是不是又有哪个点我没考虑进去呢?
这个案例的判决最后那一段好直白。不清楚女主在公司里的贡献部份怎样,不过房子的概念设计什么的,确也扯了点。
一直都是法盲状态,今天这么学下来,感觉离婚部分坡坡法律比国内的要灵活,不过这灵活也有弊端,就是必须得提供证据。可是除非有银行记录这种第三方机构帮助记下的,平时夫妻之间好好的谁又会长个心眼留什么证据呢?没事谁又想到有朝一日会离婚呢?另外,感觉天朝的对半分能让双方一起齐心把饼子做大,反正全充公了没啥好想的。而在坡坡,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倒是有点各自为营的意味。
[本文发送自华新iOS 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