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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误解了,以为婚前财产增值到某个百分点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现在看来增值不是最重要的条件,“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才是最重要的。
既然没有如果没有增值到多少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的要求,比较一下这个案例,感觉之前说的那个婚前1M购置的房子如果持有人婚后完全不让对方插手,那么即使增值到2M也应该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内财产。不知是不是又有哪个点我没考虑进去呢?
这个案例的判决最后那一段好直白。不清楚女主在公司里的贡献部份怎样,不过房子的概念设计什么的,确也扯了点。
一直都是法盲状态,今天这么学下来,感觉离婚部分坡坡法律比国内的要灵活,不过这灵活也有弊端,就是必须得提供证据。可是除非有银行记录这种第三方机构帮助记下的,平时夫妻之间好好的谁又会长个心眼留什么证据呢?没事谁又想到有朝一日会离婚呢?另外,感觉天朝的对半分能让双方一起齐心把饼子做大,反正全充公了没啥好想的。而在坡坡,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倒是有点各自为营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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