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没有遗嘱,房子归了"舅舅",孩子被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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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2:30:33  28楼 
我不得不跑进来澄清一下1. 共同共有引起的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可以对抗任何遗嘱继承权或者法定继承权。 所以说的第二个案子就是越南媳妇Chau Thi Thanh Lang的,其实和收养关系以及继承权无关。 法官判决理由应该还没写。从新闻报道看,基本上是按照Presumed Resulting Trust(预设归复信托)的理由判的。 同样的道理,某楼加的方法三(写遗嘱)同样不适用。 2. 同理你说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我没找到原文(如果你知道英文麻烦提供下),只和物业的共同共有有关。而两个小孩,从法律的角度至少有Resulting Trust以及Proprietary Estoppel(这个不会翻译,字面意思是基于财产的不可否认,也是衡平法的内容)两条路可以走,最不济的情况下也至少可以保留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所以,要么还有其他事实没说,要么这案子律师太搞(可能性极低),要么不知道你的培训班老师从哪里找来的例子。有案号看了便知。 3. 至于你说躲ABSD那个,抱歉您真的想多了。一下摘自IRAS关于ABSD的说明: 4.2 Purchase Made by Multiple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If the property is jointly bought (either joint tenancy or tenancy-in-common) by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t (more...)
最后一句话不敢当。
第三点 : 麻烦google ABSD remission
第一点 : 领养手续更多的被作为一个事实证据 证明亡夫是有意愿照顾他的家庭(至少证明不是被骗婚对吧)。作为第一个案例 如果W2办理领养手续了 没遗嘱 房子归谁?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这是领养手续不同的作用。作为非专业的我对专业的你,你会觉得呵呵 就像第三点在我的专业看来 我会觉得呵呵。
第二点 既然你觉得可能性不高,那么 理论上有可能就是了。连死三人 本来概率就低。
我用一个也许不够专业的角度,通俗易懂告诉大家 Joint T 和 T in common的区别。JT绝对有自己的好处,大家打多也选择这个。不怕笑话,我太太一年前听完这个案例,还真见律师立遗嘱。当然 她立是为了保障她父母。不是怕我咋地咋地哈。囧。我读了11月11日的新闻 有感而发,写下这个。见笑。
过去一年我特意留意这方面新闻,毕竟是我的专业相关。
下面这个案例 案子中的儿子费劲力气就是为了改JT为TC.
http://m.news-com.cn/news/index.php?c=show&id=173920

我觉得摆太多大家都不懂的属于固然专业,但是能简单易懂,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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