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没有遗嘱,房子归了"舅舅",孩子被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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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18:18:24  楼主  关注此帖
父"母”过世,没有遗嘱,房子归了"舅舅",孩子被扫地出门。
你不得不了解的房产拥有方式!

故事素材来自小编上过的一堂法律培训课。丈夫H(husband),跟前妻W1(wife)生了两个孩子C1 C2。后来H跟W1离婚了,孩子跟了妈妈W1。H接着跟W2结婚。不久,W1过世了,于是C1和C2自然就搬来跟生父H住一起。这时候H跟W2一起买了公寓,拥有方式是共同拥有(Joint Tenancy)。W2也愿意接纳两个孩子。结果不幸再次降临。H也过世了。于是房子自动归到W2名下。但是W2没有自己的孩子,继续照顾着H的两个孩子。一家三口继续生活在这套公寓里面。不幸的是,W2也意外过世了。狗血的事情发生了。C1和C2 并不能继承H和W2共同购买的公寓,而是W2的弟弟成为唯一的继承人。法官告诉C1和C2,W2从来没有办理领养他们的手续,因为没有遗嘱,W2过世时,她唯一的亲人,她的弟弟,就成为了继承人。这个弟弟,也就是C1C2的“舅舅”,将两个孩子扫地出门......想一想这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情。房子明明是C1C2的亲生爸爸购买的,他们却没有分到一毛钱。nn但是,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公正,而不是公平。如果说H不希望看到这件事情发生,那么他作为父亲,如果做对了以下两件事情,就可以避免今天的局面。

法律手段之一:
H在买公寓时,应该选择跟W2分权拥有,而不是选择共同拥有。新加坡的房产可以有两种拥有方式。一种是共同拥有(Joint Tenancy),一种是分权拥有(Tenancy in Common)。很多在新加坡买过房子的人应该都有印象,那就是在见律师的时候,如果买家人数超过一个,肯定会被问及怎么拥有房产。因为语言的问题,很多人误以为共同拥有就是指一人一半。而分权拥有,需要格外规定拥有比例,例如50% 50% 或者90% 10%,很多夫妻就会觉得选分权拥有是多此一举。实际上,共同拥有,不是指一人一半,而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屋主不分彼此拥有房产。关键点就在于,如果一个屋主过世了,幸存那个屋主会自动继承全部的权益,无论过世的屋主是否立了遗嘱。选择和妻子共同拥有的H过世之后,公寓自然都是归W2所有,跟C1C2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但是如果当初H跟W2是分权拥有,例如50% 50%。那么,H过世的时候,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50%全部或者部分给C1C2。即使没有立遗嘱,C1C2也可以顺利分得50%的一半即25%,另外25%则归W2所有。n当然,除了继承的区别,两种拥有方式也有其他的不同。例如共同拥有的房产在出售时,售房所得一定要进入联名户口(joint account),好多没有联名户口的,还得专门去银行开一个才能收到钱;而分权拥有的房产,售房所得,律师会按照比例分给每个屋主自己的个人账户。从好的方面看,共同拥有,在其中一个屋主过世时,也会为剩下的屋主省去一些法律成本,也是有积极意义的。还有很多区别,就不一一赘述。

法律手段之二:
H应该让W2办理对C1C2的领养手续。这里用另一则小故事说明领养手续的重要。故事摘自今年11月11日的早报,标题是“指家婆权益应按购屋出资比率 越南媳妇获判亡夫组屋九成权益”。故事的大概是这样的:
丈夫跟婆婆以共同拥有的方式买下了组屋。丈夫和越南媳妇结婚后,接纳了媳妇前一段婚姻带来的16岁的女儿并且办了领养手续。后来丈夫意外过世了,婆婆按照共同拥有的法律程序本可以全权拥有房子,结果媳妇入禀法庭,要求按照出钱比率分配屋子。结果媳妇胜出,分得房子90%的权益。引用原文中法官的看法:
“司法委员说,由死者梁伟杰领养周氏清朗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看得出他与周氏清朗很恩爱,也很照顾这个家,希望为妻女提供生活所需,包括住宿。”
这里,领养手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证据。
由此大家可以看出,领养手续之重要有时竟能超越拥有方式的法律效益。如果当初W2办理了领养手续,那么C1C2就是房产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了。

衍生 - 规避额外买家印花税

自从政府推出额外买家印花税之后,很多夫妻在购买第一套房产的时候就会格外注意这个拥有房产方式的问题。尤其是一方是公民而另外一方是外国人或者PR的情况。
原理是这样的:
假设丈夫H是公民,而太太W是外国人。如果他们想一人购买一套市值100万的房产。那么H的印花税是房价3%-5400 = 24600;W则是18%-5400 = 174600。总计199200。
现在改变一下顺序:
H和W可以以分权拥有的方式购买第一套地产, H占1% 而 W占 99%。因为视作公民家庭第一套房产。所以,印花税是3%-5400 = 24600。
交易完成以后,W买下H所拥有的1%。W需缴纳额外印花税15%,但是这是基于1%即1万块的15% = 1500。买家印花税则为1w x 1% = 100。而H需缴纳卖家印花税16% = 1600。总印花税为3200。律师费约为6000。总费用约为1万。
H再去买第二套市值100万的房产。印花税3%-5400 = 24600。n同样拥有了两套房产,总费用59200,省了14万之多。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方法中,如果H和W共同拥有购买第一套房产。W要购买H的部分,房产得先转化为分权拥有即H50% W50%。
步骤二中的基数就是50万而不是1万了。费用会多出来很多。nn小结nn共同拥有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避免纠纷,减少法律成本的一种方式。实际也是大多数夫妻选择的方式。所谓恋爱中常开的玩笑,"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不过,情况稍微复杂或者有其他计划时,了解清楚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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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荣获当日十大第6,奖励楼主8分以及12华新币,时间:2015-11-21 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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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2:30:33  2楼
我不得不跑进来澄清一下1. 共同共有引起的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可以对抗任何遗嘱继承权或者法定继承权。 所以说的第二个案子就是越南媳妇Chau Thi Thanh Lang的,其实和收养关系以及继承权无关。 法官判决理由应该还没写。从新闻报道看,基本上是按照Presumed Resulting Trust(预设归复信托)的理由判的。 同样的道理,某楼加的方法三(写遗嘱)同样不适用。 2. 同理你说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我没找到原文(如果你知道英文麻烦提供下),只和物业的共同共有有关。而两个小孩,从法律的角度至少有Resulting Trust以及Proprietary Estoppel(这个不会翻译,字面意思是基于财产的不可否认,也是衡平法的内容)两条路可以走,最不济的情况下也至少可以保留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所以,要么还有其他事实没说,要么这案子律师太搞(可能性极低),要么不知道你的培训班老师从哪里找来的例子。有案号看了便知。 3. 至于你说躲ABSD那个,抱歉您真的想多了。一下摘自IRAS关于ABSD的说明: 4.2 Purchase Made by Multiple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If the property is jointly bought (either joint tenancy or tenancy-in-common) by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t (more...)
最后一句话不敢当。
第三点 : 麻烦google ABSD remission
第一点 : 领养手续更多的被作为一个事实证据 证明亡夫是有意愿照顾他的家庭(至少证明不是被骗婚对吧)。作为第一个案例 如果W2办理领养手续了 没遗嘱 房子归谁?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这是领养手续不同的作用。作为非专业的我对专业的你,你会觉得呵呵 就像第三点在我的专业看来 我会觉得呵呵。
第二点 既然你觉得可能性不高,那么 理论上有可能就是了。连死三人 本来概率就低。
我用一个也许不够专业的角度,通俗易懂告诉大家 Joint T 和 T in common的区别。JT绝对有自己的好处,大家打多也选择这个。不怕笑话,我太太一年前听完这个案例,还真见律师立遗嘱。当然 她立是为了保障她父母。不是怕我咋地咋地哈。囧。我读了11月11日的新闻 有感而发,写下这个。见笑。
过去一年我特意留意这方面新闻,毕竟是我的专业相关。
下面这个案例 案子中的儿子费劲力气就是为了改JT为TC.
http://m.news-com.cn/news/index.php?c=show&id=173920

我觉得摆太多大家都不懂的属于固然专业,但是能简单易懂,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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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2:51:08  3楼
关于ABSD是否适用,直接上图如果您坚持您的专业性,我不说什么了。 (more...)
公民家庭第一套房产 豁免ABSD
ABSD Remission.
我已经做了不下30个case 这个还是不会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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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2:56:14  4楼
关于ABSD是否适用,直接上图如果您坚持您的专业性,我不说什么了。 (more...)
你的图中 清清楚楚标明
公民外国人家庭第一套ABSD 是0%
这个不正是我说的第一步吗?你质疑的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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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2:59:55  5楼
公民加外国人不算公民家庭这样说可懂?
我的例子是丈夫加太太
难道不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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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3:08:44  6楼
你不用跟我争你找个公民+外国人的家庭去申请下不就知道了。
好吧 不争了。我已经完成了很多
公民+PR 公民加外国人 买组屋买公寓的案子
每个都这么过了。第一套 没有ABSD。

这点希望大家不要被误导。
我相信坛子里面 肯定很多公民+PR买组屋的 也是没有给ABSD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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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3:12:48  7楼
look.. 楼主你看是不是后悔十点前发了?? 少了一天的十大啊....[…] sigh..
哈哈
我正堵在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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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0 23:21:11  8楼
我错了,跟你道歉法律这样说的: Remission of ABSD where joint parties are spouses both of whom do not own property 3.—(1) There shall be remitted the full amount of ABSD that is chargeable on — (a) a contract or agreement for the sale of, or a conveyance, assignment or transfer on sale of, an estate or interest in a single residential property; and (b) any instrument chargeable in like manner, if there are 2 (and only 2) joint parties under the instrument and, at the time of execution of the instrument — (i) they are married to each other; and (ii) they are, respectively, a Singapore citizen not owning property and either a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not owning property or a foreigner not owning property. 同时我也确认你给的那个省税的方法不行。 原因也在同一个图里。
我不是抬杠
我真没看出来 问题在哪里。
为什么不可以省税?望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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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00:22:22  9楼
我贴的Table 3 的第三行就是你99%和1%之后折腾过以后的情况(夫妇,外国人一方手上有房,公民手上没房,你看看再买房ABSD交多少) 你要是真的不死心,明天自己电话问IRAS吧。
你误会了 你的table 3是针对joint purchase情况
我说的是公民单独去,唯一的屋主。这种情况只需要数自己名下几个房产。

单独买家,律师不会问他是结婚 配偶是否有房产(贷款银行可能会问)。只需要declare自己名下房产数目就可以。

至于这个步骤 我既请教过Iras 有请教过律师。我的客户也是这么准备的。

看来有必要写一个ABSD的科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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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00:25:26  10楼
这个第二点,如果两套房都是公寓不涉及什么必须有一个人即便不是owner也得是occupier的问题 那么公民把1%卖给配偶后自己彻底成了无房户 他出去买房的时候交15%的absd依据是什么?
他基于是下面的Table
事实是第三行,那是两个人一起买。买了之后 FR两套 SC是一套。
我说的是 SC买。买完之后 SC一套 FR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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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01:13:11  11楼
哇那个1%和99%的我之前也想到过真的可以实现吗?! 会不会规避absd意图太明显不给通过啊 比如1%份额的人是唯一贷款人,占99%份额的人反而没贷款 银行会不会因为1%份额太小不给这个贷款人贷很多款呢
贷款使用跟joint tenancy
木有任何区别。
要知道 贷款申请在你决定拥有方式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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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14:18:51  12楼
这样的讨论目测大家都是赢家,包括我们这些围观学习的。
嗯 不存在输赢。大家能弄清楚就好。
其实decoupling 用来规避家庭第二套ABSD 在2013年 报纸都专门报道过,也懒得再去找了。谷歌 decoupling ABSD一堆文章介绍。算不得什么什么秘密。两年了 政府也不见怎么行动。估计也就是默许了。反正撑死 你一家就只能两套。再多就老老实实给AB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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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14:21:30  13楼
老板,我只想确认一个问题,有关decoupling的ABSDSC+PR夫妻买第一套公寓没有ABSD,假设房产100万,公民1%,PR99%, 以后要买第二套为了省ABSD,公民把1%卖给PR,应该是按1万块房产价值交ABSD吧,不是100万交吧?公民再自己买一套公寓就又没有ABSD。这样算是合理避税吧。
按照合同值 也就是1%来算税
现实中 的确tenanncy in common比较少见 但是 我经手过一个夫妻decoupling。可惜的是 离婚,老公的部分90%卖给老婆 。税按照90%算。这人其实你也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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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14:25:13  14楼
老师上课show的是楼主说的案例一 (more...)
mark 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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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1 15:08:11  15楼
我只想知道我买的EC是Joint Tenancy 还是Tenancy in Common怎么样查证?不记得律师那个时候有说这个,还是不记得了? -_-||
去inlis 买title info.
FAQ:
https://www.inlis.gov.sg/Layout/FAQ.aspx?strService=LINNS&strProduct=LOIS#LINNS

要给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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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2 23:36:31  16楼
by default, 是joint tenancy or tenancy in common?
没有default
一定要填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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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3178) 发表:2015-11-23 18:48:34  17楼
感谢案例学习帖!请问已经签了Joint Tenancy 后可以改成Tenancy in Common吗?要重新出律师费吗?新房钥匙还没有拿的情况下。
改JT去TC 需要交律师费
费用 5000 左右。
印花税根据比例调整,joint tenancy 为50% 50%。
如果调整为90% 10%。那么印花税按照估值的40% 来计算。需要交买家印花税 额外买家印花税 卖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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