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洋葱头:这么做可能适得其反...http://en.wikisource.org/wiki/Sedition_Act_(Singapore)
虽然对于NUS Act来说这个惩罚重了,总比起被归类到Sedit...)不适用煽动罪是针对政府,NUS纪律委员会又不是政府。
何况这里既没有说政府错了,也没有说纪律委员会错了,只是列出一些理由申请复议而已,法院判决还允许上诉呢,这点事情不可能当煽动论处。
新加坡政府总体上来讲还是公正的,如果这就当煽动论处,那和文字狱或者文革都差不多了,远没有到这一步。[香陵居士 (3-27 21:30,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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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aizi:香陵的建议不错感觉国大也是被周围舆论裹挟做出的处罚决定,基本是从重处理的;不是自己的地盘,我们总归是异乡人,再联想起香港的蝗虫事...)个人觉得国大可能也在等待这样一个复议申请然后就可以顺坡下驴,说考虑到什么学生初犯啊、年少无知啊、生活窘迫啊加上认错态度较好就少罚点钱了,毕竟国大又不是缺钱,只是做出来给社会看的,现在板子也打了,事后给人家上点金疮药也是应该的。
另外,虽然这不是我们的国家,但是我们一样是(或者将是)纳税人,纳税不比新加坡人少,说白了新加坡的一部分是我们建设的,至少应该在程序上保证我们受到公平的待遇。[香陵居士 (3-27 21:36,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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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aizi:那是在一般情况,生活压力一大,马上撕破脸了,新加坡的排外情绪也是这两年)民间有这种情绪不奇怪,但是政府会搞好平衡老李说过外来人口对新加坡是很重要的,这绝不是开玩笑。新加坡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开放性和对外来人才的吸引,政府很清楚这一点。[香陵居士 (3-27 21:40,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43楼
(引用 香陵居士:给孙旭同学的几个建议,由于不认识他故贴在此,如有人认识孙旭同学,请代为转告什么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之类的话就不说了,别人已经说得够多...)想了想应该再加上一点行文方式的建议我不知道你的内心是不是觉得很委屈很冤枉很窝火,但是还是那句话,态度上应该首先承认自己有错,不建议用质问式或者出气式的语气,应当以事实为主,不要在行文中透露出纪委会错误的意思,而要以向纪委会提供一些补充材料或者申请再考虑的方式来说。尽量避免使用问句或“我认为”之类的判断句子。有些点可以不一定直说,比如公正性的一点,不能直接问委员会“其他人是否也会这样处理”,否则有以“法不责众”或者疏漏苛责委员会的意思,应当以其他的方式隐形地透漏出来。
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http://www.ehow.com/how_8081375_write-letter-reconsideration.html
http://www.ehow.com/how_8180505_write-reconsideration-letter-judge.html
[香陵居士 (3-27 22:34,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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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陵居士:不适用煽动罪是针对政府,NUS纪律委员会又不是政府。
何况这里既没有说政府错了,也没有说纪律委员会错了,只是列出一些理由申请复议而已...)貌似新加坡的煽动罪不仅仅是对政府"words" includes any phrase, sentence or other consecutive number or combination of words, oral or written.
(d) to raise discontent or disaffection amongst the citizens of Singapore or the residents in Singapore;
(e) to promote feelings of ill-will and hostility between different races or classes of the population of Singapore.
我觉得如果想上纲上线,把孙同学那句话划到(d)和(e)里面,是完全做得到的。跟文字狱没关系,因为新加坡是个多民族国家,对种族分歧特别敏感,法律向来对种族/民族歧视有比较严厉的惩罚。之前也有过几粒在网上煽动名族情绪被判刑的案例,但是都比孙同学的那句话严重得多。[洋葱头 (3-27 22:57,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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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陵居士:不适用煽动罪是针对政府,NUS纪律委员会又不是政府。
何况这里既没有说政府错了,也没有说纪律委员会错了,只是列出一些理由申请复议而已...)又仔细看了一下你的回复,发现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我并不是说你要他写的那封信会触及Sedition Act,而是觉得孙同学的那句话本身就打了一个擦边球。
我个人觉得NUS从一开始都是尽量在保护孙同学。从开始NUS的公开回复信,到后来NUS自己成立一个委员会对这件事进行处理,都是避免这件事情扩大导致外界介入,摊子大了NUS也保不住他。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写一封信去NUS讨所谓的说法和公道,未免有点过分了。到时候NUS一甩手,丢给外界处理,孙同学只有吃不了兜着走。[洋葱头 (3-27 23:07,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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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陵居士:给孙旭同学的几个建议,由于不认识他故贴在此,如有人认识孙旭同学,请代为转告什么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之类的话就不说了,别人已经说得够多...)我觉得国大在处理孙旭的事情上已经做得很好了重要的不是罚多少钱,是让不让孙同学毕业.国大的处罚给孙同学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完成最后学期的考试.
如果这次不是有议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处分也许会更重. 毕竟激起了民愤,这还不同于两个人打架.[rgbs (3-28 0:09,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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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陵居士:想了想应该再加上一点行文方式的建议我不知道你的内心是不是觉得很委屈很冤枉很窝火,但是还是那句话,态度上应该首先承认自己有错,不建...)息事宁人比较好。appeal可能会招来更严重的处罚真想帮他的话,不如捐点钱。[wen_1982 (3-28 0:20,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48楼
(引用 洋葱头:又仔细看了一下你的回复,发现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我并不是说你要他写的那封信会触及Sedition Act,而是觉得孙同学的那句话本身就打了一个擦...)你真觉得孙同学这两三句话就在“煽动”么?那真的是太看得起孙同学了。
无论国大处理的结果若何,孙同学都不会被以煽动罪起诉,原因是:
1。从立法角度来看:煽动法令关于种族的一条本意是为了防止种族矛盾,如果诉讼和判决过于苛刻,反而会激化种族矛盾(试想如果孙同学被判有罪,中国人群体会没有很大的负面反应吗?如果这个判例下来了之后中国人和新加坡人互相检举,大兴文字狱,谁在网上一不小心就要坐牢,甚至几年前说过的话都被挖坟起诉,两个种族还能和谐共处吗?),和立法本身的意图不符
,所以法院也不会如此从严处理。
2。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新加坡是公共法律体系,一个案子一经判定就成为以后判决的标准。如果孙同学被判有罪,据此可以检举TR/iStomp/HWZ上的许多人,必然会大量人有罪的境地。
3。从法律程序上来讲:煽动罪是公诉案件,如有人报警,警察会在调查之后移交检察官处理,检察官如确认是煽动罪,必须提起公诉。但按照之前的说法,已经有人报警,如果确属煽动罪,必然已经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立案处理了,而目前没有。
4。从判例来看:煽动法令1964年制定,1985年修订,到2005年才出现第一起判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几起案件。而且从目前的判例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对宗教的侮辱,判例中报警的都是穆斯林。也就是说孙同学这样的行为是没有先例的——不但没有判决的先例,也没有被起诉的先例。
5。从人心来看,即使检察官提起公诉,也需要证人证明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情绪,证人是需要自己花时间接受检察官和辩方律师询问,还要出庭,如果中途反悔还要犯罪,而且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得不到任何补偿。哪个证人愿意为了孙同学一句话做出这么大的牺牲?逞口舌之利容易,真正需要付出个人利益大家都哑巴了。
我想我的原帖已经说清楚了,并不是建议孙同学去讨说法,而是申请复议。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讨说法”是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判断不亚于对方的判断,结果应有双方商议决定;而申请复议只是补充材料,进一步详述观点而已,最终决定权仍在对方。申请复议是对对方程序上和决定权上双重尊重的表现,国大没有理由拒绝。[香陵居士 (3-28 1:45,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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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gbs:我觉得国大在处理孙旭的事情上已经做得很好了重要的不是罚多少钱,是让不让孙同学毕业.国大的处罚给孙同学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完成最后学期的...)处罚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规定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杜绝个人感情因素如果失去了公平原则,那和随意滥施罚款有何区别?如果今天抗议的声音大就重罚,明天声音小就轻罚乃至不罚,是不是在变相告诉大家“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号召大家一遇见自己不顺心的事情就把事情弄得越大越好?又是不是在歧视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香陵居士 (3-28 1:50,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50楼
(引用 wen_1982:息事宁人比较好。appeal可能会招来更严重的处罚真想帮他的话,不如捐点钱。)如果有理有据有节,何以能招致“更严重的处罚”?是你认为国大纪委是不讲理的吗?如果这样做,对国大自身几乎没什么好处,反而国际声誉受到很坏的影响。国大纪委绝不是二十来岁的小青年,分不清孰重孰轻头脑发热跟人赌气的事情肯定是不会干的。
钱不是不能罚,关键是要罚得公平公正。“息事宁人”的态度表面上看“息”了事,但由于你放弃了公正,以后你得到公正待遇的机会会越来越小,在任何社会,摆事实是讲道理,而且会摆事实,会讲道理的人,永远会比胆小怕事,任人欺压的人得到更多的尊敬。[香陵居士 (3-28 1:58,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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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gbs:我觉得国大在处理孙旭的事情上已经做得很好了重要的不是罚多少钱,是让不让孙同学毕业.国大的处罚给孙同学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完成最后学期的...)另外提醒一句,你如果真的觉得国大做的已经很好了的话那么同时也就表示你赞同:以后每次你或者你家人忍不住说气话——哪怕只有一句,你都愿意上交三千罚款并干干三个月社区服务。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香陵居士 (3-28 2:06,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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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orum ][登录后回复]52楼
(引用 洋葱头:貌似新加坡的煽动罪不仅仅是对政府"words" includes any phrase, sentence or other consecutive number or combination of words, oral ...)不至于上纲上线,这不是文革,参见我上面帖子的分析另外非常感谢你提供这些信息,让我对煽动罪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毕竟遵纪守法是第一重要的,任何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行为都只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香陵居士 (3-28 2:08,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53楼
(引用 香陵居士:你真觉得孙同学这两三句话就在“煽动”么?那真的是太看得起孙同学了。
无论国大处理的结果若何,孙同学都不会被以煽动罪起诉,原因是:
...)看之前的案例吧一新加坡华人,写侮辱伊斯兰教信仰者的小卡片,写了十来张,放在某家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的车上,放了几张就被抓,判刑监禁两周。
那人语言影响到的是几个人,处罚显而易见重的多,监禁留案底。
我也认同国大一定程度上是在保护了孙。
同时,也认同:新加坡既然对孙的言论做出这样的处罚,也对本地人言语侮辱伊斯兰教一家人的行为判刑监禁两周,那么tr上面那些侮辱性言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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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西瓜阿 (3-28 7:07,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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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gbs:我觉得国大在处理孙旭的事情上已经做得很好了重要的不是罚多少钱,是让不让孙同学毕业.国大的处罚给孙同学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完成最后学期的...)也许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国内法院宣判时用到的2句公式般的话
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有时候虽然行为是一样的,但是影响的程度的不同,往往会造成处罚的不同。[乒乒乓乓 (3-28 9:05,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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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吃西瓜阿:看之前的案例吧一新加坡华人,写侮辱伊斯兰教信仰者的小卡片,写了十来张,放在某家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的车上,放了几张就被抓,判刑监禁两...)嗯。。应该就数tr最难管。。。坛子里面人多了,你谁也找不到谁,根本无法下手,自然那些发表言论的人就觉得安全。也很难抓到。反正是随大流了。
。。而且这些东西,貌似政府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watercooler (3-28 9:50,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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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atercooler:嗯。。应该就数tr最难管。。。坛子里面人多了,你谁也找不到谁,根本无法下手,自然那些发表言论的人就觉得安全。也很难抓到。反正是随大...)所以现在的不上bbs而在sns上面大放厥词的年轻人都是213青年……我觉得对于bbs上面出的事情,z+f要追究也只会追究bbs本身,而非原作者,因为bbs不是实名的![trueif (3-28 9:57,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57楼
(引用 吃西瓜阿:看之前的案例吧一新加坡华人,写侮辱伊斯兰教信仰者的小卡片,写了十来张,放在某家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的车上,放了几张就被抓,判刑监禁两...)你是指2009年的Public Prosecutor v. Ong Kian Cheong一案吧看看这一案件的描述:(http://theonlinecitizen.com/2009/09/on-tolerance-sedition-and-forgiveness/)
On 19 October 2007, Irwan Bin Ariffin was checking his letterbox, having just returned from his Aidlifitri prayers. He found an envelope with his name and address written on it. It could have been a Hari Raya card for all he knew, if not for the bulk of its contents. Opening the envelope, Irwan found a little book with the title ‘Who is Allah?’
Fresh from his prayers, this seemed to be a serendipitous find. When Irwan flipped the pages, however, he was shocked to discover that he was holding on to a tract, illustrated like a comic, which denigrated Islam. It was filled with drawings of sinister-looking Arabs, and alleged that Allah was a pagan moon god. The tract was published by Chick Publications, a company based in America.
Irwan made a police report, as he believed that a publication of such nature might ‘incite religious tension between Muslims and Christians’.
对于这一案,法官从两个方面阐述了事件的严重性:
客观方面:Any reasonable person reading the tracts [which level a pointed attack by one religion on another]… will have no doubt in his mind that the tracts have a
seditious tendency i.e. a tendency to promote feelings of ill-will and hostility
between races or classes of the population of Singapore.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这个事件这是一本成册的东西,指名道姓地寄到人家家里,而且明确地谈论宗教话题——名是《谁是安拉》,直接指向穆斯林的神,这个显然针对性和攻击性都很强。所以法官才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怀疑这具有煽动倾向。孙同学的案子客观来说比这个轻得多:既未指名道姓,也未出现在大量新加坡人光顾的网站,更未直接指向新加坡人。
主观方面:[The complainants] Irwan, Isa and Farharti are all Muslims who have read the tracts they received from [both the accused]. They have all stated that the tracts have a tendency to promote feelings of ill-will and hostility between Muslims
and Christians. They were angry after they read the tracts which they felt have
been sent by Christians to convert them. Their evidence clearly proves that the
publication[s] have a seditious tendency.
有三个人报案,并且愿意提供证词,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盘问。这和上面第五条是不同的。安拉是伊斯兰教的神,侮辱之会有宗教极端分子愿意牺牲自己的时间精力去报案作证并不奇怪。孙同学的情况明显与此不同。当然如果真遇上几个极端的人,坚持说自己受到了很大侮辱并愿意作证,那孙同学处境很不妙。不过按常理来说极端的人应该在一开始就出来报案,现在言论已经删除并且公开道歉过了,如果有人再跳出来,本身其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香陵居士 (3-28 10:21, Long long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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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atercooler:嗯。。应该就数tr最难管。。。坛子里面人多了,你谁也找不到谁,根本无法下手,自然那些发表言论的人就觉得安全。也很难抓到。反正是随大...)呵呵,哪有可能找不到,警察要找人太容易了要不然TR上早就出现一堆马甲跟他们对骂了[香陵居士 (3-28 10:23,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59楼
(引用 小妖霖霖:不赞同你我的都比你真……哼)+1 ,比他真实的多了去了~~[ada_ada (3-28 10:52, Long long ago)] [ 传统版 | sForum ][登录后回复]60楼